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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署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
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《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,取消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。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,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依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,下发了《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》。
通知强调,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,须报所在地省(区、市)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“增刊备案号”,不再使用“增刊许可证编号”。期刊出版单位要自觉遵守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,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出版增刊;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出版增刊;增刊出版不得偏离正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;非学术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学术论文版。
通知指出,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增强服务意识、简化办事程序的同时,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,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、印、发等环节的管理,强化报刊审读及年度核验等手段,将期刊出版增刊情况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,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,对未经批准,利用增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,坚决予以取缔;对期刊出版单位违规出版增刊予以处罚和纠正。